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晶晶,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梅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姒 勇
书记员:曹燕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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