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人,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世波,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中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李某与徐中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11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188元,减半收取计55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俊
书记员:柳艾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