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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未出庭)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阳原县村。(缺席)

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宋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100000.00元及约定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于2016年5月7日签订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借原告人民币共l0万元整,利息贰分。其中两万元肆分利息由宋某承担,与李某无任何责任。如还清两万肆分利息,剩余的利息为壹分五的本息还,且宋某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如不还清,自己所有东西归李某所有,宋某负所有法律责任。今三个月期限已过,尚未见被告宋某归还本息。原告已多次催促被告归还,但被告仍未作出任何归还表示,恶意逃避该债务。原告认为正常民间借贷,应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诚望判如所请。被告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审理查明:被告宋某于2016年5月7日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在《借条》中被告承诺用自己所有东西作为抵押,但双方并未设置抵押物,也未签订抵押合同。庭审中,原告代理人王志刚主动放弃了上述诉讼请求以外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现被告未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本金10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月息2%给付利息的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应给付原告自借款支付日始至还清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兆升

书记员:宋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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