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李克壮(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
刘明明
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壮,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明,男,汉族,农民,住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明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侯杰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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