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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康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王志伟(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
康某某
康秋山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系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秋山,男,汉族,系被告叔叔。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康某某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元。

审判长:刘丽平

书记员:崔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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