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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自刚(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路芸虹(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高春华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李自刚,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芸虹,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春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董策

书记员: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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