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顺顺与曾某、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顺顺
陈滋琼(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曾某
曾某

原告李顺顺。
委托代理人陈滋琼,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曾某。
被告曾某,曾用名曾运林。
原告李顺顺诉被告曾某、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原告李顺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曾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顺顺撤回对被告曾某、曾某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顺顺撤回对被告曾某、曾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李顺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顺顺撤回对被告曾某、曾某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顺顺撤回对被告曾某、曾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李顺顺负担。

审判长:周永清
审判员:李登建
审判员:王鸿利

书记员:朱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