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顺
陈滋琼(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曾某
曾某
原告李顺顺。
委托代理人陈滋琼,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曾某。
被告曾某,曾用名曾运林。
原告李顺顺诉被告曾某、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原告李顺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曾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顺顺撤回对被告曾某、曾某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顺顺撤回对被告曾某、曾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李顺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顺顺撤回对被告曾某、曾某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顺顺撤回对被告曾某、曾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李顺顺负担。
审判长:周永清
审判员:李登建
审判员:王鸿利
书记员:朱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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