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周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宜昌宇某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钢构安装工,住枝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宇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经贸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林,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某、宜昌宇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以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为由,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兆勇
书记员: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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