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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立诉李某青、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立
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李某青
李某某

原告李某立。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青(又名李小青)。
被告李某某,系李某青妻子。
原告李某立与被告李某青、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三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双寅、被告李某青、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李某青辩称,2006年原告的父亲李瑞福病危,原告二叔李瑞华向我们提出因风水迁坟的愿望。考虑到双方是本家,为满足李瑞华的愿望,我才答应他家迁坟。因担心我们家地里有坟耕种不便,李瑞华提出双方可以暂时换着耕种,被告家里可随时换回承包地,因此双方并没有换死承包地,更没有办理互换登记手续。2008年因雄县快速路建设,被告的承包地被征用,村里发放征地补偿款,被告前去领款,但村领导威胁必须先签一份协议书,否则不能领款。后来李某青背着妻子李某某在村委会主任起草的不公平的调解书中签字并领取了补偿款,被告李某青是在村委会胁迫的情况下,因不懂法才签订的调解书。原被告虽是一个村,但分属于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告属于三队,原告属于四队,因此原被告换地无效。原告主张的换地协议是王中伏所签,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驳回。
被告李某某辩称,2006年原告的父亲李瑞福病危,原告二叔李瑞华向我们提出因风水迁坟的愿望。考虑到双方是本家,为满足李瑞华的愿望,我才答应他家迁坟。因担心我们家地里有坟耕种不便,李瑞华提出双方可以暂时换着耕种,被告家里可随时换回承包地,因此双方并没有换死承包地,更没有办理互换登记手续。2008年因雄县快速路建设,被告的承包地被征用,村里发放征地补偿款,被告前去领款,但村领导威胁必须先签一份协议书,否则不能领款。后来李某青背着妻子李某某在村委会主任起草的不公平的调解书中签字并领取了补偿款,被告李某青是在村委会胁迫的情况下,因不懂法才签订的调解书。原被告虽是一个村,但分属于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告属于三队,原告属于四队,因此原被告换地无效。原告主张的换地协议是王中伏所签,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原被告户籍和居住在同一行政村内,应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达成的调解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辩解李某青是在村委会胁迫的情况下,因不懂法才签订的调解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李某立作为家庭成员,有王中伏、李仿共同推选书推举,故李某立作为诉讼主体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双方换地后,坐落在老五坟地的补偿款4050元应归原告。现李某某已支取,应返还原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返还4050元补偿款,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其他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青返还原告李某立款40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户籍和居住在同一行政村内,应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达成的调解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辩解李某青是在村委会胁迫的情况下,因不懂法才签订的调解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李某立作为家庭成员,有王中伏、李仿共同推选书推举,故李某立作为诉讼主体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双方换地后,坐落在老五坟地的补偿款4050元应归原告。现李某某已支取,应返还原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返还4050元补偿款,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其他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青返还原告李某立款40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青负担。

审判长:田三强

书记员: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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