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志,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刘青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艾红某、刘青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2018年6月5日,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25元,减半收取计151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浴阳
书记员:向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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