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士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负责人:周建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苗,公司员工。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许士兵赔偿车辆损失、鉴定费、施救费等经济损失74420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6日14时40分,被告许士兵驾驶其所有的冀F×××××、冀F×××××号货车,沿38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到曲阳县北环路与复兴街路口东侧路段,向左拐弯时,与沿38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的李茹景驾驶的冀F×××××、冀F×××××号货车相撞,后李茹景驾驶的货车又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白民信驾驶的冀A×××××、冀F×××××号火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17160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士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茹景、白民信无责任。原告系冀F×××××、冀F×××××号货车的车主,被告许士兵系冀F×××××、冀F×××××号货车的车主和司机。许士兵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有不计免赔率。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冀F×××××、冀F×××××号货车损坏,许士兵对原告的损失拒不赔偿,保险公司拒不履行理赔义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保定华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损评估价值66420元偏高,施救费3200元与施救里程不符,评估费4800元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士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士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承认李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李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认为保定华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损估值偏高、施救费与施救里程不符,但均未提出证据;评估费系为查明事实必要的支出,应依法理赔,故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应赔偿李某某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合计744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车辆损失66420元、施救费3200元、评估费4800元合计74420元。二、被告许士兵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1元,减半收取831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世荣
书记员:刘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