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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邯郸市春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春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付坤。地址:广平县。

李某某与邯郸市春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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