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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春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付坤。地址:广平县。
李某某与邯郸市春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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