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静某(曾用名张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景贤,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利,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韩通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韩通村内。
法定代表人:张志显,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英,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原告李静某与被告孙某双、被告孙某某、第三人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韩通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李静某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计641.50元,由原告李静某负担。
审判长 朱进军
人民陪审员 魏贵强
人民陪审员 李彦静
书记员: 赫暄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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