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希臣
刘春波(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由德治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苑希臣,,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刘春波,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刘春波,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由德治,现住肇东市。
再审申请人苑希臣、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由德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苑希臣、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苑希臣、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冯艳文
书记员: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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