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李治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小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胡某某、李治庭诉被告上海安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胡某某、李治庭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胡某某、李治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胡某某、李治庭撤诉。
原告李某某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1.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0.8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原告胡某某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55.4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927.7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原告李治庭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5.0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92.54元,由原告李治庭负担。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周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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