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负责人苏子凯,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9208212-2。
委托代理人程军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婷
书记员: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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