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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杨某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系李某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告:杨某及(系杨某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告:刘福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告:陈冉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告:陈刚(系陈冉露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告:曾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告:石千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石军(系石千妍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蒋卫平(系石千妍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吴思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被告:曾令群(系吴思程之母),女,出生年月不详,住湖北汉川市。被告:武汉铁路桥梁学校,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东荆街马影河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郑海滨,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及、刘福英、陈冉露、陈刚、曾亮、石千妍、石军、蒋卫平、吴思程、曾令群、武汉铁路桥梁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因诉讼主体变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以上十二个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22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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