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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生于1979年9月20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代理人:李芳,女,生于1975年1月17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系原告姐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书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官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81000011124。
投资人:潘伟民,该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潘伟民,男,生于1970年5月1日,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先进,男,生于1963年2月2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鸿,男,生于1970年2月28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李绍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潘伟民、彭先进、刘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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