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涛,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安,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乔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上海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欢,上海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钟发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欢,上海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乔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吕某某、钟发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5016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乔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吕某某、钟发斌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反诉被告)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乔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吕某某、钟发斌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樊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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