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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王会来(河北石家庄平山古月法律服务所)
王某某
崔自强(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会来,石家庄市平山古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自强,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建江

书记员:樊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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