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与河北胜亚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习荣增,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孟媛,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胜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68号5F-3-1-309。
法定代表人刘国珠。

原告李某诉被告河北胜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2015年8月2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对河北胜亚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河北胜亚担保有限公司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力

书记员:宋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