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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武汉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浩,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79号。法定代表人:戴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武汉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武汉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海元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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