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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现住依兰县。
委托代理人徐延斌,现住依兰县。
被告张某某,现住依兰县。
委托代理人高延艳,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印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延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延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书,被告张某某将自己投资的依兰县宏克力镇大洼丹村万泰采石场租赁给原告李某,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6年,即自2014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止,6年租赁费用120,000.00元,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7月24日以原告未交租赁费为由强行要求终止合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该合同,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8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是经双方合意依法签订,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但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未经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该协议未生效。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有效,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印德

书记员:惠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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