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陈立朋
何某某
李正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河北计经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延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陈立朋,与原告关系。
被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正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计经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范宏杰。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原天厨宾馆五楼。
委托代理人石延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何某某、河北计经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均显示其现用名为“李彩霞”,而非“李某”,原告应以“李彩霞”的名字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娟
审判员:宫业胜
审判员:赵竞赛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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