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赵某
曹永宾(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曹永宾,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常黎霞
审判员:朱斌
审判员:张鑫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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