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赵某
曹永宾(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曹永宾,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常黎霞
审判员:朱斌
审判员:张鑫

书记员:霍观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