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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边石磊,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潘,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曹梅,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鹏志,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淑霞,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颖

书记员: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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