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李分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艳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喜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分粮、第三人刘喜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2018年7月24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玉敏
审判员 郑蕾
人民陪审员 胡玉巧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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