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春发,齐齐哈尔市法律服务中心富裕县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学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立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冯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富裕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2,364.00元,利息按照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年基准利率5厘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为止;2.请求富裕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与本案有关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担保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利息按照本金为基数以同期银行利率5厘计算,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19日,利息3,000.00元。2017年12月19日,被告还给原告1,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冯立彬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不能依法向被告冯立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也未提供被告冯立彬的准确送达地址及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故原告对冯立彬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10元,退回原告李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海峰
书记员: 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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