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被告: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立新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乔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被告给原告打了借条,内容:“今借李某现金陆万伍仟元整,于一个月内还清”,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告出示的被告所写借条为证,且被告对借款事实也认可,故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被告陈述已偿还3000元未举证证实,被告也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65000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立新
书记员:苏晓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