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胜军,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辉,该公司员工。
李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璐璐
书记员: 高腾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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