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强,河北当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海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健康路。负责人:李瑞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员工。
李某某与程海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15元,减半收取计1208元,由李某某负担。
书记员:霍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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