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平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引发了关于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界限的激烈争论。重庆远衡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雪平因未能按期偿还中讯亚太公司的借款,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然而,结合案件关键事实及《重庆法治报》的报道,本文认为李雪平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纠纷,而非合同诈骗罪,其判决存在定性错误,李雪平应被认定无罪。
2015年8月27日,中讯亚太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远衡公司及担保人李雪平、迎和科技、蓝焰公司、于洪燕、于洪波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双方于同年10月8日达成庭外和解,法院出具(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41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远衡公司需在2015年10月14日前支付中讯亚太公司欠款457647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29345元,李雪平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调解书不仅确认了双方债务关系的民事性质,还体现了李雪平及远衡公司对债务的认可与偿还意愿。法院的民事调解为案件定性提供了关键依据:这是一起典型的借贷纠纷,而非刑事诈骗。
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件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结合《重庆法治报》报道及案件事实,李雪平在借款时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第22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需符合“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或“抽逃、转移资金”等情形。李雪平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些要件,其借款行为应视为民事借贷中的违约,而非刑事诈骗。
案件的转折点发生在2016年11月26日,中讯亚太公司以合同诈骗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李雪平被逮捕并判刑。然而,结合案件背景,刑事追责的依据存在重大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5月19日强调,要“坚决避免混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坚决杜绝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李雪平案中,民事调解书已明确债务关系,刑事追责的启动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
2021年5月17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多位刑法专家(孙长永、梅传强、高峰等)对李雪平案进行论证,结论一致:远衡公司及李雪平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专家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借贷关系的同时,又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属于定性错误。这一论证虽被质疑客观性,但其法律分析与案件事实相符,为李雪平的无罪辩护提供了专业支持。
李雪平案的司法程序存在明显瑕疵,进一步佐证其无罪的可能性:
中讯亚太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某某称,李雪平隐瞒项目转让及资不抵债事实,以虚假回款承诺骗取资金。然而,这一指控存在以下问题:
李雪平案的核心是一起因经营不善引发的借贷纠纷,而非合同诈骗。2015年的《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债务的民事性质,李雪平无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的定性错误及二审的长期延期,反映了司法程序的瑕疵。专家论证及李雪平本人的辩护,进一步佐证了其无罪的主张。
我们呼吁司法机关秉持公平正义,尽快纠正判决错误,还李雪平以清白。民营企业家不应成为司法不公的牺牲品,经济纠纷的解决应回归民事途径,让法治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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