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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平无罪的辩护:经济纠纷不应被包装为合同诈骗

2025-07-02 李北斗 评论0

引言

李雪平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引发了关于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界限的激烈争论。重庆远衡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雪平因未能按期偿还中讯亚太公司的借款,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然而,结合案件关键事实及《重庆法治报》的报道,本文认为李雪平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纠纷,而非合同诈骗罪,其判决存在定性错误,李雪平应被认定无罪。

李雪平案

关键事实:民事调解确认借贷关系

2015年8月27日,中讯亚太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远衡公司及担保人李雪平、迎和科技、蓝焰公司、于洪燕、于洪波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双方于同年10月8日达成庭外和解,法院出具(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41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远衡公司需在2015年10月14日前支付中讯亚太公司欠款457647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29345元,李雪平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调解书不仅确认了双方债务关系的民事性质,还体现了李雪平及远衡公司对债务的认可与偿还意愿。法院的民事调解为案件定性提供了关键依据:这是一起典型的借贷纠纷,而非刑事诈骗。

李雪平无罪的理由

1. 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件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结合《重庆法治报》报道及案件事实,李雪平在借款时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 借款用途明确且用于正常经营:李雪平借款时明确表示资金用于远衡公司经营,中讯亚太公司也明知借款以设备买卖合同形式操作,实为借贷关系。借款后,资金被用于偿还远衡公司因运营产生的其他债务,而非挥霍、转移或隐匿。
  • 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李雪平在民事诉讼中同意庭外和解,承诺偿还本金及利息,并由多家关联企业和个人提供连带担保,表明其有还款意愿。远衡公司后续因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导致无法个别清偿债务,这属于客观经营风险,而非主观恶意。
  • 资产状况支持还款能力:李雪平指出,远衡公司除有形资产外,还拥有12个软件著作权、14个注册商标和1个发明专利等高价值无形资产,足以通过转让清偿债务。此外,公司仍有来自重庆银行、京东方等其他应收账款,具备还款潜力。

根据《刑法》第22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需符合“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或“抽逃、转移资金”等情形。李雪平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些要件,其借款行为应视为民事借贷中的违约,而非刑事诈骗。

2. 民事纠纷被不当刑事化

案件的转折点发生在2016年11月26日,中讯亚太公司以合同诈骗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李雪平被逮捕并判刑。然而,结合案件背景,刑事追责的依据存在重大疑问:

  • 民事调解书已确认债务性质:2015年的《民事调解书》明确了双方借贷关系的民事属性,中讯亚太公司作为债权人选择通过民事诉讼追债,且达成和解,表明其最初认可案件的民事性质。事后以“项目转让”“回款挪用”为由提起刑事控告,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 项目转让的合理性:中讯亚太公司称李雪平隐瞒项目转让及回款挪用,但李雪平辩称,项目转让是远衡公司因资金紧张、经营调整的正常商业行为,且中讯公司明知借款以设备买卖形式操作,所谓“以项目回款为还款来源”的承诺仅是商业谈判中的惯常表述,而非欺诈。
  • 高息贷款的“套路贷”嫌疑:李雪平指出,中讯亚太公司预收10%“砍头息”并以月息1.5%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操作方式可能涉及“套路贷”,而中讯公司事后以“虚假项目”为由报案,存在利用刑事手段逼迫还款的嫌疑。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5月19日强调,要“坚决避免混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坚决杜绝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李雪平案中,民事调解书已明确债务关系,刑事追责的启动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

3. 专家论证支持无罪

2021年5月17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多位刑法专家(孙长永、梅传强、高峰等)对李雪平案进行论证,结论一致:远衡公司及李雪平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专家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借贷关系的同时,又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属于定性错误。这一论证虽被质疑客观性,但其法律分析与案件事实相符,为李雪平的无罪辩护提供了专业支持。

4. 程序正义缺失

李雪平案的司法程序存在明显瑕疵,进一步佐证其无罪的可能性:

  • 二审延期七次:自2019年8月一审判决后,二审先后延期七次。这种异常拖延可能反映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复杂性,或一审判决存在争议。
  • 取保候审的合理性:2021年3月16日,李雪平因父亲病危被取保候审,表明二审法院对其罪行严重性存在重新评估的可能。
  • 文书泄露与舆论干扰:部分司法文书在案件未结时外流,引发网络舆论争议。无论是李雪平一方还是中讯公司一方,均可能通过舆论施压司法,影响程序公正。

反驳中讯公司的指控

中讯亚太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某某称,李雪平隐瞒项目转让及资不抵债事实,以虚假回款承诺骗取资金。然而,这一指控存在以下问题:

  1. 项目转让的透明性:李雪平辩称,项目转让是正常商业行为,且中讯公司作为商业伙伴,应知晓远衡公司的经营状况。所谓“隐瞒”缺乏直接证据。
  2. 资不抵债的误读:中讯公司称远衡公司资不抵债,但忽略了其无形资产及应收账款的清偿潜力。破产清算中资产变现不足,是市场因素而非李雪平的主观故意。
  3. 刑事报案的动机中讯亚太在民事和解后,因担心远衡公司破产清算无力还款,迅速启动刑事程序。这种“以刑逼债”的行为,显示其可能滥用司法资源。

结语

李雪平案的核心是一起因经营不善引发的借贷纠纷,而非合同诈骗。2015年的《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债务的民事性质,李雪平无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的定性错误及二审的长期延期,反映了司法程序的瑕疵。专家论证及李雪平本人的辩护,进一步佐证了其无罪的主张。

我们呼吁司法机关秉持公平正义,尽快纠正判决错误,还李雪平以清白。民营企业家不应成为司法不公的牺牲品,经济纠纷的解决应回归民事途径,让法治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李雪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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