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李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廖晶,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上诉人李学峰、李某某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3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李学峰、李某某系海港区西港镇,所分的返迁房位于后道西新民居小区某某室和某某室,李学峰的房屋在楼上,李某某的房屋在楼下。2012年6月,李某某家在进行装修时,将位于厨房和客厅之间的墙拆除。李学峰发现后,告知李某某家该墙属于承重墙,不能拆除,并通知村委会,村委会派人通知李某某家不能拆除该墙。后李某某未经有资质的单位出具修复方案,找装修人员将该墙重新砌上。李学峰认为李某某拆除承重墙破坏了房屋承重结构,自行恢复的墙体不符合建筑规范,要求李某某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再聘请有资质的建筑单位予以重新恢复。并要求李某某赔偿2012年6月至李某某房屋恢复原状之日按每月1200元标准的租金及每月61.20元的物业费,2012年度的取暖费2550元。
原审法院认为,李学峰、李某某的房屋上下相邻,李某某在使用其房屋专有部分时,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李某某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将客厅与厨房之间的墙体拆除,根据李学峰提交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单位出具的说明,该墙体属于承重墙,该墙拆除对建筑物的安全会造成影响。该楼房属于砖混结构,承重墙的恢复需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方案,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否则达不到承重的目的。李某某在李学峰发现拆除承重墙后,由装修人员将墙体砌上,不符合规定。因李某某的行为损害了房屋承重结构,影响了房屋的安全,致使李学峰未能使用该房屋,李某某对因此给李学峰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学峰提交了物业费的收据,显示每月物业费为61.20元,2012年度取暖费为2550元,李某某应予以赔偿。李学峰要求李某某支付因房屋不能使用造成租金损失,李学峰提出每月1200元,李某某不予认可,李学峰未能举证证明,对此不予支持,双方可待李某某将墙体按要求恢复后,另行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墙体恢复方案,并在方案出具后5日内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修复方案对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后道西10-2-501号房屋的客厅与厨房之间的墙体重新恢复;二、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李学峰取暖费2550元,并赔偿自2012年6月起至重新恢复墙体之日止按每月61.20元计算的物业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学峰与上诉人李某某系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各方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危及相邻各方建筑物的安全。上诉人李某某在对自家房屋进行装修时,将客厅与厨房之间的墙体拆除,根据该房屋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单位出具的说明,该墙体属于承重墙,承重墙的拆除对建筑物的安全会造成影响。上诉人李某某在拆除承重墙后,自行将墙体砌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恢复方案并由有资质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无不妥,恢复原状应达到安全使用条件。上诉人李学峰如认为修复后尚未具备安全使用条件,依据生效的判决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向有关部门予以反映。依据上诉人李学峰提供的物业费、取暖费的票据,可以证实上诉人李学峰的实际损失,应由上诉人李某某予以赔偿。上诉人李学峰主张的租金损失,应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李学峰、李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上诉人李学峰负担80元,上诉人李某某负担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秋丽 代审判员 贾晟途 代审判员 张 洁

书记员:刘东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