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雪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址:石某某市育才街168号钟茂海悦写字楼11层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4168648G。
负责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建彪,该公司员工。
李雪坤与杨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雪坤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雪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雪坤负担。
审判员 褚瑞华
书记员:杨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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