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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范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
范某某
蔡立福(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
陈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52岁。
委托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蔡立福,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曾用名陈薇),37岁。
上诉人李某某、范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1)宝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后,被告范某某、陈某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7月27日,本院以该案借贷法律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宝山法院重审。2013年宝山区人民法院又重新作出(2013)宝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后李某某、范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薛成海,范某某、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立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原、被告间形成的是何种法律关系。二、是否存在债的权利、义务关系。


审判长:王永春
审判员:刘国玉
审判员:李曌

书记员: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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