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张某某等与温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隆尧县。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原告:王玉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待业,大学文化,住隆尧县。
原告:王建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初中文化,住衡水市故城县。
被告:张立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你们,高中文化,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德州龙飞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办事处李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白玉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538号。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371400690615482W。
负责人:侯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鹏,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泉北东大街北侧全都城住宅小区4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虎,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某、张某某、王玉辉、王建辉诉被告温某某、张立昌、德州龙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张某某、王玉辉、王建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李某某、张某某、王玉辉、王建辉负担。

审判员  田志群

书记员:孟志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