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阳阳,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阳阳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02月05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年3月3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5时43分许,被告人李阳阳准备前往**,在**机场国内出发大厅**号柜台办理安检时,工作人员发现其托运的行李箱报警,遂通知**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经民警检查,当场从该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块。经称量净重1246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阳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124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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