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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段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金建军(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段建立

原告李某,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职工,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金建军,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振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段建立,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段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东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建军、贾振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建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段建立于2014年8月13日向李某借款25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依法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到期后,段建立未能按约偿还李某借款,违反了还款义务,李某要求段建立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李某与段建立约定每月按2分计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李某要求段建立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段建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李某借款254000元,并自2014年8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段建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段建立于2014年8月13日向李某借款25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依法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到期后,段建立未能按约偿还李某借款,违反了还款义务,李某要求段建立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李某与段建立约定每月按2分计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李某要求段建立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段建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李某借款254000元,并自2014年8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段建立负担。

审判长:赵东明

书记员:郭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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