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严明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上诉人严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个,一是严明的卫生间占用了李某的北面墙,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所有权;二是严明擅自移动李某排水管道的位置,李某是否有权要求恢复原状;三是严明在相邻的公用巷道内修建卫生间,是否侵犯了李某的通行权;四是李某维修下水道和北面墙所支出的费用严明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焦点一,严明的卫生间占用了李某的北面墙,侵犯了李某的所有权,李某要求严明停止使用北面墙并恢复原状的理由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二,严明虽然移动了李某北面墙排水管道的位置,但其排水功能并未减弱,况且2014年严明父亲将二根排水管道合二为一时,李某也未提出异议,故对李某要求恢复排水管道原状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三,严明修建卫生间时虽然违规占用了相邻巷道内的土地,但是在后期办证中补办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了巷道内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李某无权要求严明拆除卫生间。况且,双方相邻的巷道西面在两家建房之初就被双方的垃圾通道封闭,没有通行功能,故对李某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历史原因,李某下水道和自来水管道从严明卫生间下方通过,严明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李某需要维修下水道和自来水管道时,严明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关于焦点四,因李某未举证证明下水道堵塞,北面内墙渗水、起泡、发霉、脱落等损害事实与严明卫生间排污、漏水有因果关系,按照“谁主张权利谁举证”的原则,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李某要求严明赔偿维修损失6447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严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使用李某的北面外墙(卫生间所占面积),并恢复该墙面的原状;二、李某维修严明卫生间下方的下水道和自来水管道时,严明有协助的义务;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6元,由李某负担656元,严明负担50元。

审判长 刘乾华
审判员 黄孝平
审判员 罗娟

书记员: 张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