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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黄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地址:武某县新开街27号。
负责人高文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虎,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孟倩。
原审被告黄某某。
原审被告闫立静。
原审被告藁城市华运汽车运输队。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通安街。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辛集市人民法院(2012)辛民初字第40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责任认定、住院记录、医疗单据、伤残鉴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黄某某驾驶冀A×××××主、冀A×××××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与宋美亚驾驶的冀A×××××号轿车相撞造成被上诉人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由此给被上诉人李某所造成的侵害应予赔偿,但原审原告黄某某驾驶的冀A×××××主、冀A×××××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上诉人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李某82268元并无不妥。被上诉人李某的伤残评定时间的早晚并不影响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赔偿数额,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德利
审判员 史占群
审判员 张素华

书记员: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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