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长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罗鑫,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负责人:乌方。
原告李长龙与被告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长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 君
书记员: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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