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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武汉盛某某泰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褚伟,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鹏,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盛某某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小区二期6栋1单元8层3室。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武汉盛某某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P3279号重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P3279号重型厢式货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焱

书记员: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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