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灵(原告李某某的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岩,海林市海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证据发生变化,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卫忠 代理审判员 石秀华 代理审判员 许万福
书记员: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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