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路
赵瑞倩(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
赵有才(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李长路,男,1951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赵瑞倩,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有才,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聚贤玛钢厂业主。
原告李长路诉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缺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路的委托代理人赵瑞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为被告开办的献县聚贤玛钢厂打工期间,被告拖欠原告李长路工资款4946.58元未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拖欠工人工资表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予偿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长路工资款4946.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为被告开办的献县聚贤玛钢厂打工期间,被告拖欠原告李长路工资款4946.58元未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拖欠工人工资表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予偿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长路工资款4946.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钱英
书记员:杨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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