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陈方明
向军
向某某
龙学秀
宜昌高新区张家村股份合作社
杨泽军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陈方明,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向军,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向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系被告向军之父。
被告龙学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系被告向军之母。
被告宜昌高新区张家村股份合作社。
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5号北苑小区会所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平,该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泽军,系该合作社副经理。
(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陈方明与被告向军、向某某、龙学秀、宜昌高新区张家村股份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陈方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陈方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陈方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陈方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陈方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陈方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陈方明负担。
审判长:高云环
书记员: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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