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退休教师。
被告: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办事处【现更名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邓南街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正街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邓南街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高桂云
书记员:邹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