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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江与蔡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长江,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佳磊,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齐平,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秋,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长江诉被告蔡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长江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长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00元,由李长江负担。

审 判 长  辛 麟 人民陪审员  康占红 人民陪审员  郑荣花

书记员:梁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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