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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石某某宏铭热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霍俊峰,邓保立,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某某分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宏铭热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区八方正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岗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丽英,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峰,该公司职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宏铭热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小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小元

书记员: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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