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霍俊峰,邓保立,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某某分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宏铭热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区八方正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岗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丽英,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峰,该公司职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宏铭热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小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小元
书记员:张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