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振金,兴隆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勇(黄某某父亲)。
李某某与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0.00元,减半收取计447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永平
书记员: 唐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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