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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有、李某与李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有
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李某
李某某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
张瑜

原告李某有,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地址:徐水县复兴西路26号。
委托代理人张瑜,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有诉被告李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臧丙辰

书记员:刘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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